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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常见疑问解答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9-02-21  |  点击率:

一、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

     1.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休产假天数);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享受生育待遇前,请先确认您已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

二、分娩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生产方式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顺产

1200元

1400元

1500元

剖宫产

2500元

3000元

3100元

难产

1800元

2000元

2100元

                                      (注:居民医保顺产报销400元。)

三、产前检查可以报销多少费用?

      答:在一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是300元,在二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是400元,在三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是500元。

      (注:居民医保报销100元。)

四、准妈妈未参保,而准爸爸参加了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待遇吗?

      答:不可以哦。女方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才能享受待遇。

五、在医院报销生育保险需要什么手续呢?

      答:出院时请带上医生开具的出院证、女方的医保卡、(再)生育服务证复印件(需要医生签字盖章)、住院缴费单据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五、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我能不能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不能。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6个月以内的,补足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七、生育生活津贴怎么算?可以报多少?

答:生育生活津贴是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职工上年度月缴费工资)÷30×产假标准天数。

例如:一名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3683元,她生育前后休了128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就是3683元除以30,再乘以128,得出她的生育生活津贴就是15714元。

八、二胎与一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只要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二胎和一胎享受同样的生育保险待遇。

九、我的工作变动了,生育保险需不需要转移?

答:需要转移。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3个月内办理接续参保缴费的,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超过3个月的,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地参保的准妈妈在重庆生小孩,生育保险待遇该怎么报销?

答:若女职工在外地参加了生育保险,在重庆生小孩的,应该以女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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